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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公 告 |
2017年 第5号 |
为深入推进查验作业无纸化改革,进一步提升上海口岸查验工作效能,上海海关决定调整相关业务模式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(以下简称“收发货人”)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,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以集装箱装载的进出口货物均应填报集装箱号。
二、在浦东国际机场海关、外高桥港区海关和洋山海关实行查验计划无纸化作业。收发货人可通过申报客户端回执及微信公众号“通关宝”(微信号:Tong_Guan_Bao)查询相关信息,获知货物查验后,无需至现场海关业务窗口递交纸质单证办理手续。
(一)对在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实施查验的货物(快件除外),各空港监管作业场所在接收海关指令、收发货人办理查验预约手续后实施查验驳运作业。
(二)对在外高桥港区海关、洋山海关实施查验的集装箱货物,各港区监管作业场所在接收海关指令、收发货人办理查验预约手续后实施吊装、移位作业。
为应对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,收发货人可至现场海关业务受理窗口办理相关手续。
三、收发货人应及时至各查验现场配合开展查验工作。逾期不到场配合查验的,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。
四、本公告自2018年1月15日起实施。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1号、上海海关公告2015年第4号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废止。
特此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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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海关
2017年12月29日